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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王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破裂,王某长期遭受李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离婚诉讼中,王某主张李某存在过错并请求经济帮助。李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承担额外经济帮助责任,并主张王某应分担家庭共同债务。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具备经济帮助义务及债务承担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王某提交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难;李某提交银行流水反驳债务主张。双方就经济帮助金额及债务划分进行多轮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自愿一次性支付王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用于其后续治疗与生活补助;家庭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70%,王某承担30%;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争议,婚姻关系解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且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