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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周某某名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周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孙某某抗辩称,购房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由其父母出资,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并提交了一段家庭聚会时的录音作为证据,录音中周某某曾提及“房子算你的”。此外,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孙某某主张获得房产以利于子女稳定生活。周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意思表示受情感因素影响,非真实财产处分意愿,且未办理公证或书面协议,不应作为产权变更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及房产出资性质展开举证质证。周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亦有部分还贷贡献;孙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前述视听资料。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力,结合出资流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三、位于某市某区XX路XX号房产归孙某某所有,孙某某需向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四、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间关于房产归属的口头约定或单方意思表示,若无书面协议或公证,且涉及重大财产处分,仅凭视听资料难以认定构成有效的财产约定。法院在分割时兼顾出资贡献与子女抚养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