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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冯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婚后感情破裂,孙某提起离婚诉讼。特殊情节在于,孙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无固定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冯某供养。孙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冯某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冯某辩称其收入有限,且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支付额外帮助。争议焦点在于冯某是否具备负担能力以及孙某是否符合获得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孙某确有困难,判决冯某支付帮助款。冯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孙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及收入状况说明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生活困难;冯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试图证明其无多余财产可供帮助。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二、驳回上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且无生活来源的一方,法院应依法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即便财产已分割,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有法定帮助义务,彰显了公平原则与人文关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