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陆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麻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陆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包含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要求分割;陆某则辩称房屋属父母对己方个人的赠与,且麻某未能证明存在共同还贷事实。双方对房屋现值及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及房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银行流水、拆迁协议及证人证言,证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存在资金混同及共同还贷迹象;陆某提交父母出资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款项为单方赠与。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庭审调查,对证据效力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陆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陆某所有,陆某向麻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若存在婚后共同还贷或资金混同情形,非产权方仍有权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主张补偿,体现了公平原则与物权登记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