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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婚后感情渐淡,刘某主张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及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分割财产并获补偿。刘某称徐某长期冷暴力且未尽家庭义务,致其离婚后无住房且收入微薄。徐某辩称双方系协议离婚,财产已分割完毕,刘某所述困难系其个人消费所致,且所谓过错缺乏实质证据,拒绝提供额外经济帮助。双方对是否存在法定经济帮助情形及过错程度存在根本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是否符合获得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刘某不服生效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再审庭审中,刘某主要提交了三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徐某长期忽视家庭及刘某生活窘迫状况;徐某则提交离婚协议书及银行流水,证明财产已公平分割且刘某具备劳动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与法定经济帮助条件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强调该制度旨在救济因离婚陷入生活困难的一方,而非惩罚过错方。在财产已依法分割且受助方具备基本生存能力时,法院严格把握“生活困难”标准,防止滥用该条款,体现了司法对既有财产分割秩序的尊重及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