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合法夫妻,蒋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蒋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蒋某某名下。因长期分居及沟通不畅,何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蒋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何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据,显示蒋某某承认长期冷暴力且同意离婚,但拒绝分割房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对方不同意离婚时的权益保护及特定房产的分割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案件特殊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婚姻登记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及视听资料(录音)。被告蒋某某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且房产属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拆迁安置房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性质认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被告蒋某某所有,蒋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何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3.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民法典相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在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尊重了军人意愿,又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财产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调解解决的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