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焦某某因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曾某某遂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分割及过错损害赔偿。该房产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焦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曾某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多分,并要求焦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焦某某辩称房产系双方共同还贷,应平均分割,拒绝赔偿。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无异议,但对财产分配及过错认定争执不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审理程序。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房产证、银行流水及焦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等物证与电子数据。庭审中,双方围绕房产价值评估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焦某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曾某某提交的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其主张。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曾某某所有,曾某某需向焦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扣除过错补偿后的余额;三、被告焦某某向原告曾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存在重大过错的一方,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可依法予以少分,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及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