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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外籍)与被告(中国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中国境内。2021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本市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被告名下。2023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该房产。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积蓄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原告长期居住国外,未尽家庭义务,要求多分财产。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贡献比例存在重大分歧,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的复杂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流水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等书证,主张房产为婚后共同购买;被告提交了婚前存款凭证及还贷记录,主张个人贡献。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跨境资金流向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混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位于本市的商品房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便一方为外籍且长期居住国外,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属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及实际贡献的综合考量,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中房产分割提供了参考范式。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