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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高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江某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双方矛盾激化。2023年,江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购买,但登记在高某某名下。江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高某某则辩称该房产主要出资来源于其父母,且江某某存在过错,应少分或不分。此外,江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高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家庭暴力事实展开激烈辩论。江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高某某长期实施家暴,并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情况。高某某提交了其父母转账凭证,主张部分出资性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分割比例及家暴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鉴于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较大分歧,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2. 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被告高某某所有,高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江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鉴于高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高某某另行支付江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4. 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