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周某某长期在外从事高强度工作,收入较高;焦某某因照顾家庭及子女,放弃职业发展,无固定收入来源。2023年,焦某某确诊患有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疾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双方协商离婚未果,焦某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周某某提供经济帮助。周某某认可离婚意愿,但认为焦某某具备基本劳动能力,拒绝支付额外经济帮助,主张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焦某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以及帮助的具体数额与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患病事实、无收入状况及双方关于经济帮助的沟通情况。被告周某某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原告仍有劳动能力。法庭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询问了双方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具体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结合原告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及无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判令被告支付经济帮助金,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则与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