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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吴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吴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吴某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吴某名下的房产中。因吴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隔阂。蒋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分割该房产。吴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蒋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吴某承认长期冷暴力且同意离婚,但拒绝分割房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的权属认定及分割问题,以及是否满足法定离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录音),试图证明感情破裂及被告对财产处置的态度。被告吴某质证认为录音系偷录,且内容不能改变房产为其个人财产的性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展开协商,力求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财产纠纷。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涉案房产归被告吴某所有,吴某向原告蒋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婚生子由原告蒋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配偶财产权益。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尊重了军人对婚前父母出资房产的所有权,又通过折价补偿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范本。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