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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居住于被告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中。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期间未尽扶养义务,且因照顾子女导致自身职业发展受限、收入微薄,请求被告给予离婚经济帮助。被告辩称其已承担主要家庭开支,原告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本案涉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离婚经济帮助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确实存在生活困难及被告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及子女抚养支出凭证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经济状况;被告提交了房产继承公证书及家庭日常消费记录,反驳原告主张。双方围绕“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及“经济帮助”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生活困难”需达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程度。法院在保护弱势方权益的同时,严格审查帮助请求的必要性,防止制度滥用,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