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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江某名下。2022年,朱某发现江某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私自转移部分家庭存款。朱某遂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江某名下,但系婚后父母出资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江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个人财产。此外,朱某提交了一段江某与第三人暧昧通话的录音,证明其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再审/申诉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审证据。朱某提交了房产购买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视听资料(录音),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及江某过错。江某则提交了父母出资时的转账凭证及备注“赠与儿子”的聊天记录,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朱某分得60%份额,被告江某分得40%份额;三、驳回被告江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时,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存在重大过错的一方少分财产,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