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赵某父母出资购买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赵某名下,双方未作特别约定。2022年,孙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双方对房产归属及剩余贷款承担存在重大分歧。孙某主张该房产虽由赵某父母出资,但系婚后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赵某则主张该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与,房产属个人财产。此外,双方还就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产生争议。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复杂法律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孙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赵某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仅赠与赵某,且双方曾共同偿还部分贷款。被告赵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书面声明,主张出资系对其个人的单方赠与。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电子证据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归被告赵某所有,赵某需向孙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三、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赵某独自承担;四、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强调了在缺乏明确赠与意思表示时,结合还贷情况综合判定财产归属的裁判思路。同时,规范了电子数据在家事案件中的证据采信标准,为类似涉父母出资房产分割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