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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辆登记在杨某名下的轿车及若干动产的分割。刘某主张该车系婚后购买,应均分;杨某则辩称购车款主要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及父母资助,且车辆长期由其子实际使用,主张归其所有并补偿刘某折价款。一审法院认定车辆为共同财产,判决分割。刘某不服,认为一审未充分考量其对家庭贡献及子女抚养实际利益,提起上诉,要求重新评估车辆价值并调整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双方围绕车辆购置凭证、银行流水及动产清单等物证展开质证。刘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婚后共同还贷记录,杨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父母转账凭证,以证明资金来源。双方对车辆当前市场评估价值无异议,但对分割比例存在分歧。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实际使用车辆的财产分割中,法院在坚持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基础上,可结合车辆使用现状及子女利益适当调整补偿方式。二审书面审理提高了家事案件审判效率,体现了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