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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婚后育有一子,长期共同生活。因被告长期患病且无固定收入,原告独自承担家庭开支及子女抚养费用,导致原告积蓄耗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被告辩称虽无收入但拥有婚前个人房产,拒绝提供现金帮助,仅同意配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对被告名下房产的当前市场价值存在重大分歧,被告申请司法评估以确认资产状况,作为履行潜在补偿义务的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医疗单据及子女抚养支出证明,证实自身经济困难及被告的受益情况。被告提交了房产证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值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其具备一定资产基础但流动性不足。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确认了被告名下房产的评估价值,并据此核算双方财产分割后的剩余权益差距。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被告曾某某名下位于某处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弱势方的生存权益与另一方的资产流动性限制,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