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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隐匿转移财产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陆某某离婚诉讼中,江某某发现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控制的家庭共同账户,通过虚构大额消费及向亲属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五十余万元。鉴于陆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江某某的财产权益,且双方育有一名尚在哺乳期内的子女,江某某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针对陆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单独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相关财产保全执行申请,要求确认该部分财产归属并予以分割,以保障哺乳期子女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陆某某与亲属间的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陆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事实。陆某某辩称转账系家庭日常开支及偿还个人债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经质证,对江某某提交的证据链予以确认,认定陆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判决结果

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考虑到陆某某已主动返还部分款项并承诺配合后续财产分割,且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剩余财产分割达成初步一致意向,江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严格规制,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的特殊背景下,原告基于维护家庭稳定及子女利益的考量选择撤诉,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柔性司法的理念,有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