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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婚后因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朱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考虑到朱某离婚后生活困难且无住房,判令李某向其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朱某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李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但发现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频繁进行大额消费,且存在隐匿收入嫌疑。李某辩称经济帮助金性质特殊,不应强制执行,双方对执行标的及方式产生争议,案件进入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朱某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李某在离婚判决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的异常大额转账记录及消费凭证。李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异议,主张该款项为道德义务而非法律强制债务。法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离婚经济帮助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李某隐匿财产行为妨碍执行,依法驳回其异议,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判决结果

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李某的执行异议,责令李某立即向朱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判决的可执行性,即使被执行人无显性财产,法院亦可依据电子数据追踪其隐匿收入。对于涉家暴案件中弱势方的权益保障,强化了司法执行的刚性,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匿财产规避法定经济帮助义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