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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韩某某名下。双方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该房产归韩某某所有,韩某某需向焦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焦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折价款的具体计算基数及房屋增值部分的分担比例产生争议。焦某某主张按市场评估价全额分割,韩某某则抗辩应扣除其个人婚前首付部分及贷款利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中,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执行标准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了房屋权属证书、离婚判决书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房屋现状及韩某某的违约事实;韩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还款凭证,主张扣除个人出资部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判决结果

本院部分支持焦某某的执行申请。依据生效离婚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分割方案,确认韩某某应向焦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驳回焦某某关于额外主张房屋增值收益的请求,因该部分已在离婚诉讼中通过折价方式一并处理,不得重复主张。责令韩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判决执行中,对于已确定的折价款不得在执行阶段重新分割或重复主张增值收益的原则,维护了司法判决的既判力与稳定性,同时体现了家事案件审理中对隐私保护的重视。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