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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焦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主要为一套房产及少量存款。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家庭生活中承担较少义务,且因抚养子女导致自身就业受限,经济能力较弱,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及家务劳动补偿。被告辩称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且原告有固定收入,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案件涉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析产争议,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收入证明、子女抚养支出凭证及房产评估报告等书证,主张其离婚后生活困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围绕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及财产分割方案展开辩论。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工资单及子女教育费用发票等书证,证明其经济状况及抚养压力;被告提交了双方婚前财产协议及婚后共同财产清单,反驳原告的帮助请求。合议庭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并组织了庭后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原告谭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前提,即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在涉未成年子女家庭中,法院注重平衡双方权益,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诉讼理性解决财产与抚养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家庭稳定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