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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股权与投资收益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夫妻,郭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并在诉讼中约定将郭某某名下某科技公司30%股权及对应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拒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收益支付手续。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分割该股权及历年投资收益。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该股权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及军人配偶权益保护的特殊政策限制,且部分收益尚未实际发放,导致执行标的存在法律障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股权代持协议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股权归属及收益金额;被执行人郭某某提交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军队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主张股权分割需经特定程序且部分收益受军产管理限制。双方围绕股权变现可行性及收益计算依据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中股权分割的执行边界,强调在保护配偶财产权益的同时,需兼顾公司人合性及军人特殊身份带来的程序限制。裁判启示执行法院在处置此类复杂财产时,应审慎审查执行可行性,避免机械执行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违反特别法规定。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