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蒋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林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蒋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蒋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个人的赠与,且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感情破裂,不同意分割。林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装修支出,并申请对房屋现值进行鉴定。蒋某提交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证明林某实施家暴。双方对房产性质及是否存在家暴事实争议较大,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林某提交的房屋价值鉴定意见及蒋某提供的家暴证据。双方围绕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以及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展开辩论。法院调取了原审卷宗,核实了父母出资性质及家暴认定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同时,家庭暴力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虽不直接导致少分财产,但可作为认定感情破裂及过错方的重要依据,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