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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2023年初,胡某某发现江某某长期存在婚外情,并收集到江某某与第三者的亲密视频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胡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在财产分割中多分得房产份额,同时要求江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江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同意离婚但反对多分财产,认为视听资料系偷拍,侵犯隐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亦存在争议,胡某某主张直接抚养,江某某要求探视。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而是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证据副本及代理意见作出裁判。原告胡某某提交了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流水以及关键的视听资料(亲密视频);被告江某某提交了反驳证据,主张视频来源非法。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胡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胡某某所有,胡某某需向江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四、被告江某某向原告胡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五、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通过非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可作为认定过错的证据。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倾斜,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婚姻家庭稳定及制裁婚姻过错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