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于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于某长期在外工作,韩某全职照顾家庭及幼女,承担主要家务。双方感情破裂后,于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韩某认为其因抚育子女付出较多义务,且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诉请于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经济帮助。于某辩称韩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且拒绝支付补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家庭隐私,法院优先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达成协议,转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韩某提交户口本、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及日常开销记录,证明其全职照料家庭及经济状况;被告于某提交工资流水,证明其收入水平及共同财产总额。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适用展开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于某支付原告韩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一万元;四、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全职主妇在离婚时主张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权利边界。法院在认定“生活困难”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当事人实际状况,对经济帮助予以部分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者的实质公平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