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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婚后感情破裂,麻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由刘某直接抚养。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麻某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请求刘某给予经济帮助。麻某主张刘某隐匿部分银行存款,并提交电子数据截图作为证据。刘某辩称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帮助金。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审查麻某的健康状况证明及双方财产清单的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截图、医院诊断证明及子女出生证明;刘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及双方此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草案。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未成年子女由刘某抚养,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位于某处的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麻某支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并额外支付经济帮助金5万元;四、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弱势方经济帮助制度的具体适用,特别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财产分割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救济,同时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