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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0年,谢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谢某名下,双方婚后共同居住。2023年,吴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此时其处于哺乳期。吴某主张该房产虽由谢某父母出资,但系婚后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谢某辩称该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与,且考虑到女方处于哺乳期及抚养子女的实际需求,房产应归其所有。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诉讼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吴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婚姻存续证明,主张共同财产属性;谢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赠与意向说明,主张个人财产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认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条款的适用,组织双方就房产评估价值进行确认,并听取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最终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谢某所有,谢某需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之六十向原告吴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三、驳回原告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在登记在一方名下时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及抚养子女一方的倾斜保护原则,平衡了财产权益与家庭伦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