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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彭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冯某某实施言语辱骂及肢体推搡,导致冯某某身心受损,双方矛盾激化。2023年5月,冯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冯某某名下。冯某某主张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彭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房产增值部分应均等分割,拒绝承认主要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财产分割,法院在立案前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家庭内部监控录像(视听资料),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彭某某对监控录像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法院经书面审查证据材料及双方提交的调解意向书,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原告冯某某所有,冯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彭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彭某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请求及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四、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矛盾。调解协议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受害方)在财产分割上的适当照顾,同时通过折价补偿方式实现了房产归属的清晰化,既保护了妇女权益,又避免了房产处置的执行难题,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