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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系夫妻,周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中,陆某主张其婚后长期承担家务及照顾周某父母,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周某给予家务补偿及离婚经济帮助。周某同意补偿但拒绝经济帮助,认为陆某有固定收入且无生活困难。离婚后,陆某以周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经济帮助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陆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试图证明其目前居住条件恶劣且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符合“生活困难”标准,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周某支付相应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陆某提交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仅反映资产状况,未充分证明陆某在离婚后陷入“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法定困难情形。鉴于周某为军人,且原判决已对财产分割及家务补偿作出平衡,陆某未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其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严格适用条件。法院依法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未启动现场调查或听证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需结合当事人实际生存状态而非单纯资产状况判断。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在财产分割已兼顾公平的前提下,严格限制经济帮助的滥用,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与稳定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