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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麻某某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中。2023年,因感情破裂,赵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虽为麻某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应予以分割,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争议焦点在于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在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财产性质认定及债务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转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银行流水、电子转账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及金额;被告提交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凭证,主张房产属个人财产。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及还贷资金来源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归被告麻某某所有,被告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离婚时房产归属及补偿计算规则,体现了对非产权方贡献的认可,平衡了个人财产权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