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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高某某在酒后对焦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轻微伤。焦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及房产分割。高某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偶发,且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由此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作为物证,证明家庭暴力事实。被告未提交新证据,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通过审查书面材料,核实证据链条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暴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原告焦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经审查,确认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虽涉及家庭暴力这一严重过错情形,但原告在诉前阶段选择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意愿的尊重,同时也警示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