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以共同积蓄及黄某某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23年,胡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黄某某辩称该房产主要系其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请求多分财产。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出资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提交购房合同、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主张共同还贷及父母部分出资事实;被告提交父母转账凭证,主张赠与性质。为确定房产价值,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涉案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黄某某所有,黄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胡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婚生子由黄某某抚养,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四、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规则,强调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结合出资背景及登记情况综合判断。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