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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刘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刘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争议焦点为位于上海市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刘某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江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刘某某辩称房产属其个人财产,仅同意补偿共同还贷部分。此外,江某某指控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要求损害赔偿。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过错事实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涉外法律适用及管辖权问题,案件事实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银行还贷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共同还贷事实及被告过错行为。被告刘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过错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经审查证据链,确认了共同还贷事实及部分过错情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2. 位于上海市的房产归被告刘某某所有,被告刘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其中包含共同还贷部分补偿及过错损害赔偿金;3. 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分割规则,特别是将过错损害赔偿纳入补偿款一并处理,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同时,涉外家事案件通过书面审理与调解相结合,提高了审判效率,为类似复杂涉外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