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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孙某某婚后,孙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孙某某存在过错,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判令孙某某向生活困难的徐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5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徐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孙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但其通过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频繁进行大额消费,且存在隐匿收入嫌疑。徐某某提供了孙某某的电子支付流水截图作为线索,主张孙某某具备履行能力而恶意逃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主要争议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徐某某提交了孙某某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截图,证明孙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仍有高消费行为。法院经核实,确认上述电子数据真实有效,认定孙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徐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孙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经济帮助金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经济帮助执行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电子支付数据等新型证据的效力。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认定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高消费行为,强化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原则,对类似执行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