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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张某某多次提出离婚,何某某起初不同意。后何某某发现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何某某婚后长期照顾家庭及老人,对张某某的军旅生涯提供了重要支持,且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张某某虽同意离婚,但拒绝提供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非军人一方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老人事实,以及其离婚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证据。被告张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但否认存在法定经济帮助情形。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履行家庭义务的程度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张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对其婚后家务劳动贡献及离婚后生活困难的补偿;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非军人一方若对家庭付出较多或离婚后生活困难,有权主张经济帮助。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性与弱势方权益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家庭贡献价值的认可,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理情”融合的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