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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陆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核心争议在于一套婚后由陆某某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的房产及其对应债务的分割。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陆某某主张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存在用于购房的银行贷款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博某某则认为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并共同清偿债务。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重点考量子女抚养及女方权益保护,同时厘清父母出资性质及债务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激烈质证。原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贷款合同,证明房产为婚后取得且存在共同债务;被告提交了父母转账凭证及赠与协议草案,主张出资为个人赠与。鉴于案件涉及第三人(陆某某父母)利益及复杂债务认定,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庭审程序,重点审查出资性质及债务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博某某所有,博某某需向陆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三、剩余银行贷款债务由博某某独自承担,陆某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债务承担规则,特别是当房产归一方所有时,剩余贷款债务亦由该方承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在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优先保障女方及子女权益,对财产分割与债务划分进行了平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