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某以公司名义向第三方借款20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但未告知周某某。后公司亏损,债权人起诉要求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某主张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李某某存在恶意举债行为,遂诉请离婚并要求确认该债务为李某某个人债务,由李某某独自承担。周某某认为李某某在婚姻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其自身离婚后缺乏住房,请求李某某提供经济帮助。双方对债务性质及经济帮助金额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调解初期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公司财务报表,证明借款未流入家庭账户且用于高风险经营;被告李某某提交了部分家庭日常消费凭证,试图证明资金混同。合议庭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受益情况,并组织双方就债务分担及经济帮助标准进行质证与辩论。鉴于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仅对财产与债务处理存在争议,法院依职权主持调解,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确认李某某向第三方所借200万元债务为李某某个人债务,由李某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与周某某无关;三、被告李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5万元;四、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宜已自行处理完毕,无争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举债方对配偶单方大额经营性债务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标准,同时体现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保障弱势方基本生活权益中的适用。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既厘清了债务边界,又实现了实质公平,对处理类似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