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邓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邓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邓某因出轨行为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黄某所有,但邓某拒不配合过户。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归属并判令邓某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同时主张因邓某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关联争议。邓某抗辩称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属个人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出资性质为赠与或借贷。法院需厘清婚前婚后财产界限及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的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移送审判庭进行书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银行流水及邓某过错证据(聊天记录、悔过书)等物证与书证。被告邓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出资性质提出口头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书面评析。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品房归原告黄某所有;二、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被告邓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即使未办理过户,一方仍有权诉请确认权属。同时,彰显了司法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支持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中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