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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朱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于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朱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使其享有部分权益,要求分割。朱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于某未参与还贷,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贡献度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权属认定及补偿计算。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举证,于某提交婚后银行流水证明共同还贷事实及装修发票;朱某提交父母出资凭证及拆迁安置协议,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法院通过审查书面证据链,确认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情况,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归朱某所有;朱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于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债务问题已另行达成一致,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处理原则,特别是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补偿计算方式,为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体现了司法对家庭贡献的认可与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