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系夫妻,婚后谭某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劳动。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将大额存款转移至亲属账户的方式,企图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少分财产,谭某某抗辩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及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二审期间,赵某某因证据不足且意识到法律后果,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谭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家务支出凭证及亲属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赵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及自身家务贡献。赵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提交撤诉申请书。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于原告赵某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家务劳动价值及禁止隐匿财产行为的严格规制。同时,原告在二审阶段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面对不利证据时的理性选择,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了诉讼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