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江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周某某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在周某某名下,双方婚后共同还贷。2022年江某某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一审法院认定该房产系周某某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其名下,视为对周某某个人的赠与,仅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进行补偿。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其长期照顾家庭及子女,应多分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财产分割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双方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实质争议,仅对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上诉人江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其父母曾口头表示出资为赠与双方,但被上诉人周某某予以否认,且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证据效力不足。双方围绕《民法典》关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司法解释条款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个人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为共同所有。二审书面审理程序高效解决了法律适用争议,体现了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家事审判中兼顾财产属性与家庭贡献的平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