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徐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张某某(军人)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徐某某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中。2022年,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为徐某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获补偿,并要求分割。徐某某辩称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且张某某长期驻外,未尽家庭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房屋产权归徐某某,但支持了部分装修补偿请求。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强调其在服役期间对家庭的情感投入及实际贡献,认为一审分割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张某某提交了服役期间的立功证书及家庭开支记录,试图证明其对家庭的贡献;被上诉人徐某某则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婚前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凭证。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补偿金额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以及在财产分割中兼顾公平原则与产权归属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