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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高某某因长期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协助被告经营家庭作坊,牺牲了职业发展机会,收入显著低于被告。现双方感情破裂诉请离婚。高某某主张其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义务,且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被告认可高某某的家务贡献,但认为其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支付额外帮助金,仅同意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高某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收入状况及家务劳动事实。被告提交了家庭作坊的经营账目及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沟通记录。法院通过审查电子证据及书面材料,核实了双方收入差距及高某某的实际生活需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外,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制度适用标准。法院结合电子数据证据,精准认定了家务劳动价值及实际困难程度,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与实质公平。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