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邓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婚后感情渐淡,杨某在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特别是关于一套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价值认定。因双方对房产现值争议较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杨某主张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自身处于哺乳期,经济能力较弱,请求邓某给予经济帮助。邓某认可离婚,但对房产分割比例及经济帮助金额不予认可,认为杨某主张缺乏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房产价值提交了一份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结合双方提交的收入证明、哺乳期护理记录等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鉴于案件涉及特殊时期妇女权益保护,法院注重平衡双方利益,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邓某所有,邓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邓某另行支付杨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照顾哺乳期女方权益;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在财产分割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实现了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