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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李某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李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李某某长期驻守边疆,马某某独自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日常家务。马某某认为其付出远超家庭义务,诉请离婚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李某某同意离婚,但辩称双方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马某某有固定收入,不符合补偿条件。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家务劳动价值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在财产分别制下,一方是否有权请求家务补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家务支出凭证、子女抚养记录及社区证明等书证,证明其长期独自承担家庭主要义务。被告李某某提交了军籍证明及双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关于分别财产制的规定,拒绝支付补偿。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适用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下,承担较多家务义务的一方仍享有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但需结合具体贡献程度及对方经济状况综合判定。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平衡了家庭贡献与国防利益,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指引。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