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陆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陆某婚后感情破裂,林某长期遭受陆某家庭暴力,身心受损严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离婚诉讼中,林某主张陆某存在过错并请求经济帮助。陆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暴情节及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是否成立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再审/申诉阶段,法院重点审查原审证据。林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收入证明等书证,证实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境;陆某提交房产证及银行流水等书证,证明其财产状况。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双方离婚;二、陆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林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确认其他财产分割事项无争议,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且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调解结案既保护了受害人隐私,又实质化解了矛盾,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