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杨某某因生活琐事对王某某实施经常性辱骂及肢体暴力,导致双方关系恶化。2023年5月,王某某因不堪忍受暴力离家分居。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产,该房系杨某某父母在婚后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杨某某名下。王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由男方父母出资,但双方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装修贷款及日常维护费用,且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法院在离婚时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并多分财产。杨某某辩称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原告王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同时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婚后共同支出情况。被告杨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父母转账凭证,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真实性与关联性审查,并结合书面陈述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被告杨某某所有,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产,原则上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在离婚分割时,法院综合考虑婚后共同还贷、装修投入及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过错情节,依法判决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经济补偿,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及公平原则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