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董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徐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包含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应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个人的赠与,且拆迁权益源于婚前个人宅基地。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及拆迁房产权属认定。此外,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董某主张抚养权并要求多分财产以保障子女生活。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需审慎处理财产与身份关系的交织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事实,以及拆迁安置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房屋具有共同财产属性。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婚前宅基地使用权证,试图证明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董某获得该房屋60%的产权份额,徐某获得40%的产权份额;四、未成年子女由董某直接抚养,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未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裁判兼顾了财产贡献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及未成年人的司法导向,为类似涉拆迁房及父母出资的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