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曹某某婚后感情渐淡,王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提出离婚。鉴于曹某某收入较高而王某某全职照顾家庭且处于哺乳期,经济能力较弱,王某某诉请离婚经济帮助。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王某某主张曹某某应一次性支付帮助款以保障母婴生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就原调解协议中关于经济帮助的具体履行细节再次协商,核心争议在于帮助款是否包含后续育儿补贴及支付期限的明确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双方此前已达成调解意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育儿支出凭证。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确认曹某某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的事实,并据此推动双方就剩余款项的支付计划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曹某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王某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就本案离婚经济帮助事项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离婚经济帮助的执行阶段,通过书面审理与电子证据审查,高效促成双方和解,既保障了弱势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又避免了执行程序的过度对抗,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