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婚后感情破裂,谭某某在哺乳期提出离婚。鉴于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且目前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张某某诉请谭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及家务补偿款。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就经济帮助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存在争议。张某某主张谭某某应一次性支付帮助金,而谭某某认为应分期支付。本案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女方及婴儿在离婚后的基本生活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社区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其抚养负担及经济状况;谭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支出明细,反驳其支付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及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庭审中,法官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具体金额及履行方式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充分听取双方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裁判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法律对家庭贡献价值的认可,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尊重家务劳动、扶助弱势群体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