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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谭某某需配合办理过户并分割剩余贷款。离婚后,谭某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且该房产涉及其父母早年部分出资及拆迁安置权益,权属关系复杂。赵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因房产存在隐性债务争议及未成年子女居住权问题,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及债务承担产生激烈争执。赵某某申请对房产进行重新鉴定,以明确其在扣除共同债务后的净价值,确保分割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某提交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值鉴定意见书》及谭某某父母出具的出资证明。双方围绕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及债务分担比例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原离婚判决书及执行异议审查结果,对证据效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赵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谭某某在指定期限内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确认房产剩余贷款债务由赵某某承担,谭某某无需另行支付折价款;若谭某某拒不配合,由法院强制办理过户,相关费用由谭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判决中协助过户义务的可执行性,特别是在涉及父母出资与拆迁房等复杂权属背景下,通过鉴定意见厘清债务与资产边界,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居住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为类似家事执行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